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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一票内销加工贸易料件业务被海关调查认定传输的电子数据部分内容不准确,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根据表述,如上述数据不准确内容影响海关监管,有一定的概率会被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综上所述,贵司向海关传输的部分电子数据部分内容不准确有可能构成违反以上海关法律规范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有一定的概率会被海关予以处罚。
当事人系K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向K海关申领电子账册XXXX919A0072,保税进口贴片电容、贴片电阻、电感、集成电路、二极管等原材料,经组装、测试、包装等工序加工制作而成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路由器、机顶盒等用于复出口。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按照实际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解决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规定向报关公司可以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K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90.7万元。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综上,K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90.85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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